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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星磊

原告
陳奕心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建誠律師
被告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被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11 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敘明理由,釋明傳喚證人之必劉一秀之必要性,為避免兩造於二審方重新傳喚證人,損及兩造審級利益,爰再開辯論,傳喚劉一秀。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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