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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被告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以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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