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 原告
-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秀香
- 被告
- 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佳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以本院109 年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