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原告
-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治華
- 訴訟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告
-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儒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