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

給付延滯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顏苾涵

上訴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給付延滯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496元(計算式:歐元90,671元×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賣出匯率34.57=3,134,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