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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履行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號

上訴人
陳宏光
被上訴人
弘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120,300 元,該裁定業於同年8 月4 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今均仍未繳納上訴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查詢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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