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號

聲請人
巫永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7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查詢1 紙在卷為憑。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1 月30日屆滿(按原期間末日即109 年1 月29日為農曆春節之休息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9 年1 月30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2 月1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巫永隆│吉家工程行│ 華南商銀頭份分行 │97年8月10日 │   167,000元    │ VC2189729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