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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加達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8 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
    請人提出之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1 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
    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
    109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9 年
    3 月23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號│
├──┬──────┬──────┬─────────┬───────┬────────┬─────┬──┤
│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    款    人  │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聖堂機械工程│加達鋼業股份│第一銀行竹南分行  │107年8月31日  │111,461元       │KA8016183 │    │
│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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