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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號

聲請人
大豐農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勤泉
訴訟代理人
許郁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
    8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
    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8 月9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9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
    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大豐農技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竹南分行  │民國108年7月31日      │1,253,738元     │JC0419368       │    │
│    │許勤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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