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仲聲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苗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徐耀昌
- 訴訟代理人
- 饒斯棋律師
- 相對人
- 出磺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出璜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出磺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2日所為109 年度仲聲字第1 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出璜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係「出磺坑桃花源股份有限公司」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