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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請人
鄧吉惠
相對人
陳淑華即廣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下同)109 年1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聲請人部分:「資方應於109 年2 月10日發放勞方108 年12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28,000元(是否負擔勞健保自付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2 月10日給付聲請人108 年12月份薪資28,000元,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政府函文及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109 年1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另查,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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