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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黃思惠

  • 當事人
    鄧吉惠陳淑華即廣源工程行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 請 人 鄧吉惠 相 對 人 陳淑華即廣源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下同)109 年1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聲請人部分:「資方應於109 年2 月10日發放勞方108 年12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28,000元(是否負擔勞健保自付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 年2 月10日給付聲請人108 年12月份薪資28,000元,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政府函文及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109 年1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另查,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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