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黃思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請人
林子平
相對人
微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9 年8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結果所載,關於「資方(相對人)應於109 年9 月8 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勞方(聲請人)任職期間加班費和解金新臺幣(下同)137,872 元至勞方帳戶」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37,872 元作為本件和解金,由相對人於109年9 月8 日循薪資轉帳方式給付聲請人帳戶,惟相對人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政府函文及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109 年8 月3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另查,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上開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