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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
    曾明玉

  • 原告
    邱月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邱月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53 元【計算式:1,660 元1/3 =553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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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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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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