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24號原 告 邱月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53 元【計算式:1,660 元1/3 =553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