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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勞補字第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 年度勞補字第24號

原告
邱月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6,5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資遣費涉訟,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553 元【計算式:1,660 元1/3 =55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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