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曾明玉、陳秋錦、顏碩瑋
- 當事人黃麗香即金福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鍾瑞五會計師、金福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麗香即金福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代 理 人 鍾瑞五會計師 相 對 人 金福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麗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金福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金福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福興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選任黃麗香為該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帳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黃麗香為金福興公司清算終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金福興公司之清算人已將該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分配報告表、收支報告表等各項簿冊向法院聲報,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以苗院雅民有109 年度司司28字第31339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聲請人主張清算完成後同意擔任金福興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且經股東臨時會選任乙節,亦有聲請人同意書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出席簽到簿各1 件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碩瑋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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