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訴訟費用之徵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炎輝

  • 原告
    陳文光
  • 被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7號原   告 陳文光 代 理 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輝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炎輝 代 理 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事件 ,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前經 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茲因該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497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又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合法要件,原告於起訴時,已依法繳納裁判費者,其後為減縮聲明,固不得請求退還超過減縮後聲明之裁判費,然若原告經准予訴訟救助,在未發生繳納裁判費義務前,為減縮聲明者,仍得僅依減縮後之聲明,繳納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救字第2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原告應納訴訟費用在案。嗣渠等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08 年度勞訴字第16號訴訟繫屬中,而於109 年3 月16日成立調解,並於該調解筆錄第四項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卷宗核明屬實。而原告於第一審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4,998 元,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1,492元,因兩造於第一審訴訟程序成立調解,故原告應繳納該審級裁判費3 分之1 即10,497 元(計算式: 31,492元1/3 =10,497元)。綜上,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10,497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