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 債權人
-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栢福
- 債務人
- 富毓建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恆圭
- 債務人
- ○ 號
- 債務人
- 吳寶貴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零參拾壹萬貳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