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 債 權 人
- 藤秉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勁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人各支票、退票理由單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通知提出,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