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99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夢想系統櫥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正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訟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45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或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4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供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戶政資料,以確認其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繳納聲請費500 元及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