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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松、李璧鍊

  • 當事人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76號債 權 人 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松 債 務 人 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璧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元,及按下列方式計付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其中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其中壹拾參萬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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