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聲 請 人 弘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書豪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支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灣哈巴股份有限公│弘屹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頭份分行 │108年9月27日 │22,000元 │1830186 │ │ │ │司 莊尚文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