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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聲請人
彭郁琴

      彭毅弘

      黃鳳英

      彭毅安

      彭劉桂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 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股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3              │            │      │375       │彭郁琴│
│    │                              │                          │            │      │          │所有  │
├──┼───────────────┼─────────────┼──────┼───┼─────┼───┤
│000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彭郁琴│
│    │                              │                          │            │      │          │所有  │
├──┼───────────────┼─────────────┼──────┼───┼─────┼───┤
│0003│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            │      │200       │彭毅弘│
│    │                              │                          │            │      │          │所有  │
├──┼───────────────┼─────────────┼──────┼───┼─────┼───┤
│0004│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5│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6              │            │      │375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6│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9              │            │      │250       │黃鳳英│
│    │                              │                          │            │      │          │所有  │
├──┼───────────────┼─────────────┼──────┼───┼─────┼───┤
│0007│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1              │            │      │175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08│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7              │            │      │250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09│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8              │            │      │250       │彭毅安│
│    │                              │                          │            │      │          │所有  │
├──┼───────────────┼─────────────┼──────┼───┼─────┼───┤
│0010│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2              │            │      │37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0011│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4              │            │      │12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0012│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5              │            │      │375       │彭劉桂│
│    │                              │                          │            │      │          │英所有│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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