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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
曾楹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黃明和於民國98年4 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分期付款之債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4 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邀同黃明和等人為連帶保證人於107 年10月29日與聲請人成立買賣契約,約定價金為1134萬元,並約定每月攤付315000元,其給付價金期限自107 年11月1 日起至110 年10月1 日止,如第三人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未按期償付應付分期款項,或所交付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或其他原因被退票時,第三人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即喪失其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自109 年9 月1 日起用以支付買賣價金之票據發生退票,尚積欠441 萬元未清償,依上開規定,本件債權即視為全部到期。又本件相對人雖於105 年6 月21日登記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11月9 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黃明和之繼承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竹南鎮 │公館子│    │   741  │  │  1581      │662/158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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