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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請人
晟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蘭
相對人
張添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2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票據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 年8 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350 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484 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段│    │  251-2 │  │   2505     │  全部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合計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途      │範圍│                │
│  │    │        │        │        │              │        │    │                │
├─┼──┼────┼────┼────┼───────┼────┼──┼────────┤
│1 │119 │三湖段  │三湖村15│農舍、鋼│第一層:187.03│        │全部│                │
│  │    │251-2 地│鄰西三湖│骨結構造│第二層:120.64│        │    │                │
│  │    │號      │68號    │        │走  廊: 24.96│        │    │                │
│  │    │        │        │        │合  計:332.63│        │    │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8年3月5日           │350萬元           │未載                  │TH90416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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