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晟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蘭
- 相對人
- 張添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20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包括借款、透支、票據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 年8 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因向聲請人借款350 萬元,並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後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484 號本票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 年10月2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 │苗栗縣│ 西湖鄉 │三湖段│ │ 251-2 │ │ 2505 │ 全部 │ │ └─┴───┴────┴───┴──┴────┴─┴──────┴────┴──────┘ ┌─┬──┬────┬────┬────┬────────────┬──┬────────┐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 │ 合計 │材料及用│ │ │ │號│ │ │ │房屋層數│ │途 │範圍│ │ │ │ │ │ │ │ │ │ │ │ ├─┼──┼────┼────┼────┼───────┼────┼──┼────────┤ │1 │119 │三湖段 │三湖村15│農舍、鋼│第一層:187.03│ │全部│ │ │ │ │251-2 地│鄰西三湖│骨結構造│第二層:120.64│ │ │ │ │ │ │號 │68號 │ │走 廊: 24.96│ │ │ │ │ │ │ │ │ │合 計:332.63│ │ │ │ └─┴──┴────┴────┴────┴───────┴────┴──┴────────┘ 附表二: ┌───────────────────────────────────────────────────┐ │本票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8年3月5日 │350萬元 │未載 │TH90416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