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0號聲 請 人 辛婉柔即安富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預納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 項設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未據繳納裁判費,故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發函請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並於109 年4 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