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天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瑋頡
- 相對人
-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郭東隆
- 相對人
- 戴正杰
- ○ 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發票人即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票上所載發票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汐止區等,有本票一紙在卷足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及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自應由發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