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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98號

聲請人
天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瑋頡
相對人
世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郭東隆
相對人
戴正杰
○           0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查發票人即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載付款地,票上所載發票地址為台北市內湖區、新北市汐止區等,有本票一紙在卷足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及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自應由發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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