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 聲 請 人
- 仰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淼
- 相 對 人
- 長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蘋葦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而所記載之發票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