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1號聲 請 人 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鈞宣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記載發票年、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