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2號
- 聲請人
- 永緯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字源
- 相對人
- 顏裕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TH249579,內載金額新臺幣135,125 元,到期日為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