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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號

上訴人
安提阿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賢文
被上訴人
楊 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就本訴經本院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453,419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另就反訴經本院准許之4,037,091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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