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安提阿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賢文
- 被上訴人
- 楊 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3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含本、反訴),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於上訴狀中就本訴經本院駁回之新臺幣(下同)2,453,419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031元;另就反訴經本院准許之4,037,091 元部分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上開裁判費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均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