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