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