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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廖彥綸即宏立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4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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