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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號

上訴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杰新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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