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劉奕榔
- 當事人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3號上 訴 人 港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杰新即木森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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