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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顏碩瑋

原告
大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告
苗栗縣苗栗市大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巫明璋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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