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睿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妍妤 訴訟代理人 施幃棕 被 告 豪瀧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0 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21,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8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30,78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