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鼎邦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東延
- 被告
- 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峰
- 被告
- 泰毅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8,004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11,890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2 月3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