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徐淑媛
- 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林毓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代理人
- 胡大健
- 債權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文進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戴安妤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徐淑媛自民國109 年9 月2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第85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中風行動不便,無法工作,三餐料理也沒有辦法處理,目前積欠銀行新臺幣(下同)2,532,910 元,伊並無財產,靠政府發給之身障生活補助金5,000 餘元及小孩補貼,無力清償巨額債務。又伊前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並於聲請清算前經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卷第67頁),並經調閱本院109 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31號卷宗查明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主張伊因中風,行動不便無法工作,且身心障礙,名下無財產及所得,無力清償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各類綜合所得資料清單為證(見卷第37頁、第39頁、第53頁、第63頁)。而債務人僅每月領取苗栗縣政府身障生活補助金5,065 元,此有苗栗縣政府109 年7 月22日府社救字第1090144873號附卷可稽(見卷第125 頁);而其積欠金融機構之債務,依最大債權銀行於調解時所提出之本息及違約金共6,199,160元,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是聲請人主張,亦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現除領取政府補助金外,並無其他收入,亦無其他財產,而聲請人所積欠之上開債務龐大,依聲請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實難期待聲請人將債務清償完畢。從而,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足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上開債務之情。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名下並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本院審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足認其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五、據上論結,依消債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