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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郭明鑑、許勝發、涂元光、莊仲沼

  • 當事人
    蔡棋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政宏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高瑞宏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棋安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Gregory John Powell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代 理 人 高瑞宏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蔡棋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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