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蕭詳恩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蔡政宏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康裕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林益瑤
- 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崇
- 代理人
- 林雅婷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振芳
- 代理人
- 陳志強
許明書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經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確定,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蕭詳恩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 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債務人蕭詳恩開始清算程序,各債權人分配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3元,並於109 年8 月3 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該裁定已確定。本件普通債權人之債權額依債權表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4,346,476元。債務人現任職於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月薪約新臺幣(下同)36,000元,而有固定收入。又債務人之生活費用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3 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計算其數額。而衛生福利部公告109 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其1.2 倍為14,866元。又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6,000元,扣除生活費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43,533元,其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依其聲請更生時所陳報約為1,062,000 元(見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卷第33頁)。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356,784元(計算式:14,866元×24=356,784 元)及扶養費372,000 元(計算式:15,500元×24=372,000 元)後,餘額為333,216 元(計算式:1,062,000 元-356,784 元-372,000元=333,216 元)。其普通債權人僅受分配43,533元,且債權人未同意予以免責,則依首揭規定,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院雖裁定債務人不免責,日後債務人若繼續清償債務,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消費者人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時,仍得依第141條規定另行聲請為免責之裁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