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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破產和解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甘梅稜即益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定有明文;又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 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同法第10條第1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雖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不動產謄本及益康企業社之報稅資料,惟聲請人所檢具之資料仍不符上開法規之要求,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逕予駁回:

㈠甘梅稜本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㈡依上開財產歸戶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完整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並說明就該等不動產所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㈢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不動產登記謄本,該等不動產均有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另有經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聲請查封登記,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竟未納入該二銀行,是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顯不完整,請予補正,並請依序陳明各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對各債權人之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執行案號、執行狀況)及其證明文件、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㈣上開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之公司、商號登記最新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㈤提出具體明確之和解方案,及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並按債權人人數附影本。

㈥聲請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之姓名(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㈦上開債務人清冊之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商號最新登記資料、自然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㈧陳明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對債務人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㈨聲請人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依破產法第10條第1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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