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珈禎

聲請人
黃湘怡
相對人
天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亭萱
相對人
巫永隆
相對人
相對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黃湘怡(女,民國66年9 月22日,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於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00 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人黃崐峰已死亡,迄今尚未變更法定代理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任擔任公司會計之黃湘怡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崐峰已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死亡,惟仍未改選法定代理人,堪認該公司現已無法定代理人,是聲請人聲請為原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審酌黃湘怡原擔任原告公司之會計,其對原告之業務應屬熟悉,且本件僅代收判決而已,故本院認黃湘怡擔任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黃湘怡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