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4號
- 聲請人
-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慶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光彬
- 聲請人
- 誼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憲文
- 聲請人
- 蔡滿卿
- 聲請人
- 張乙好
- 聲請人
- 王興威
- 聲請人
- 魏雅玲
- 聲請人
- 蘇憲文
- 聲請人
- 顏啟川
- 聲請人
- 楊政學
- 聲請人
- 邱莉雯
- 聲請人
- 賴麗玉
- 聲請人
- 蔡瑞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守真律師
許哲維律師
葉家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間就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 年度金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兩造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9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因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其中些許文字與證人當日證述內容似有歧異或不全,為確認證人證詞之內容,以維護聲請人權益,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前揭事件之原告而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復未有依法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其他依法令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故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