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鄧吉惠
- 被告
- 廣源工程行(合夥)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勞小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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