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盧欽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信生即寶新工程行間因本院109 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信生即寶新工程行間因本院109 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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