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盧欽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信生即寶新工程行間因本院109 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