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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曾明玉

  • 當事人
    盧欽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盧欽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信生即寶新工程行間因本院109 年度苗原建小字第1 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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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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