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263號原 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被 告 賴彥州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彥州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路000 巷0 弄0 號5 樓,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47頁),被告並具狀請求將本件移送至其戶籍地之法院(見本案卷第37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