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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 原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賴彥州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263號原   告 宏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秉龍 被   告 賴彥州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彥州之住所位於新北市○○區○○里0 鄰○○○路000 巷0 弄0 號5 樓,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47頁),被告並具狀請求將本件移送至其戶籍地之法院(見本案卷第37頁),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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