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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990號

給付會員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990號

原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之洋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唐之洋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9 年5 月4 日死亡,原告應補正提出唐之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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