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員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小字第990號原 告 舒活運動才藝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鍾袁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之洋間請求給付會員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唐之洋業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9 年5 月4 日死亡,原告應補正提出唐之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