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嘉欣 被 上訴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 上訴人 周坤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