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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顏苾涵
  •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 當事人
    蔡嘉欣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周坤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10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嘉欣 被 上訴人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鈞 被 上訴人 周坤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8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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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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