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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111號

原告
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玲
被告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6 日,以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13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59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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