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原 告 李嘉慧即創意形象設計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215 號與被上訴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8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