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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2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215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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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9 年度苗簡字第215 號與被上訴人苗栗縣苑裡鎮農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8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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