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 原告
- 邱雪蘭
- 訴訟代理人
- 陳湘如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偉甫
- 訴訟代理人
- 才喬柏
- 訴訟代理人
- 張榮華
- 被告
-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桂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訟訴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當庭撤回第1 項聲明,而其第2 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致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又兩造於言詞辯論時均表示,希望本件裁定以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在案。是兩造並未達成本件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前揭說明,應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