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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624號

原告
邱雪蘭
訴訟代理人
陳湘如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才喬柏
訴訟代理人
張榮華
被告
宜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桂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訟訴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當庭撤回第1 項聲明,而其第2 項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 元,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致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又兩造於言詞辯論時均表示,希望本件裁定以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在案。是兩造並未達成本件合意繼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前揭說明,應以裁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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