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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秋錦

上訴人
即原告
廖愛珍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楊榮吉(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楊註孔(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

李岡橞(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李綺芬(羅阿文之再轉繼承人之繼承人)

羅士易(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楊羅秀華(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金蘭(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

羅美貞(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濟森(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濟憲(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濟凱(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羅宜珠(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兼羅范嬌

英承受訴訟人)

吳德鉦(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東宏(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德鋒(羅阿文之代位繼承人之繼承人)

吳偉賢(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亜芸(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美華(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陳金蘭(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裕鐽(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潮(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吳明龍(吳羅俤妹之繼承人)

何恭燕即被繼承人李益政之遺產管理人

顏仁鴻(顏羅秀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64元(160.7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400元=225,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26條之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