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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0號

原告
馬淑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3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所列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慶雲」與經濟部商業司公示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百茂投資有限公司」不符。請提出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三、被告陳慶雲、鄒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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