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 告 張家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華即廣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